哪些项目可以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审批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22 11:02:19 | 阅读次数:346 | 文章来源:原创
1.适用范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以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务院文件、国家级规划中明确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2.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同用地报批一并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1.适用范围。已列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国家重大战略领导小组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或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需报请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2.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出具同意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意见,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充分论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减缓环境影响和补偿措施,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临时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报告编制重点
论证报告应详细介绍临时用地类型及占地面积,核实占用土地类型及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占地情况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的有关要求。该文件提出:“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2)详细阐述临时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可避让性
一是从生态保护红线在项目所在地分布状况出发,结合临时用地选址原则,对比选址方案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占比。二是从工程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角度,论证临时用地方案选址方案的唯一性或通过多方案均无法避让的情况。三是分析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与永久征地范围关系,论述临时用地布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原因。综合上述分析结果,得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不可完全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结论。
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可以先采用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准则,规范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方式,以此作为未来制定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法律法规的基础。同时,各地可因地制宜,先行出台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地方性法规,从制度上保障生态保护红线的优先地位。
考虑生态保护红线分布不均衡性和生态保护行为的外部性,生态保护红线占比较高的市县与其外围地区之间应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引导生态保护补偿由单一性要素补偿向基于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综合性补偿转变,确保被补偿区域生态产品产出能力持续增强,以生态保护补偿助推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态建设和环境综合治理的良性互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