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3〕288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
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组织召开听证会、办理补偿登记以及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为规范我省征收土地行为,经2023年第15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前期工作有关要求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并明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在云南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及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还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大尺寸(不低于A4,建议A3)张贴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其中乡(镇)和村公告应张贴在常用政务公告栏明显位置,村民小组公告应选择在公共活动范围较多的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期间不得遮挡。《征收土地预公告》(样例)详见附件1。
(二)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土地现状调查,以准确了解和掌握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主要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形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的调查结果应当作为拟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主要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形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布,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拒不确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与现状调查结果一并公示,公布位置和制式要求参照《征收土地预公告》要求,若内容页数较多,可装订成册整本张贴。《现状调查和权属情况汇总表》(样表)详见附件2。
(三)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云南省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编制要点依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2〕673号)执行。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拟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由各地根据实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样例)详见附件3。
(五)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位置和制式要求参照《征收土地预公告》执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形式和渠道等内容。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纳,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样例)详见附件4。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审查并决定是否听证,三分之二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申请且达到听证条件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文件要求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会情况确定是否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对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对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重新公告,并在公告中对修改部分作出说明,重新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对未达到听证条件或虽达到听证条件,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听证的,应当做好书面记载,收集各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存档。《听证申请书》(样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样例)详见附件4。
(七)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最终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产权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表》(样表)(附件5)仅作为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地的分类、数量、补偿标准和金额,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分类、数量、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
(八)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详见附件6。
以上八项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征地工作情况,完善符合本辖区的相关要求和“样例”组织开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毕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是否履行完成项目征地前期工作出具《征地前期工作履行情况确认表》,作为征转用地报件的要件之一。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前期工作履行情况确认表》(样表)详见附件7。
二、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专用审批管理细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3〕47号)相关要求,在政府网站、政府服务中心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渠道和载体上做好征地前期涉及的征收土地预公告、现状调查、补偿安置方案、召开听证会等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三、其他要求
(一)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前筹备、足额保障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顺利开展。
(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依法依规完成,并主动公开相关征地信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上报项目建设用地报件。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原“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0〕203号)执行,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启动征收土地预公告的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征收土地预公告(样例)
2.现状调查和权属情况汇总表(样表)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样例)
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样例)
7.征地前期工作履行情况确认表(样表)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申请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doc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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