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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 办理时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4 08:44:31  |  阅读次数:2430  |  文章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索  引  号:YNZR-002/2019-0113所在栏目:通知
标       题: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 办理时间的通知
发文字号:云自然资[2019]123号
成文日期:2019年07月12日来      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 办理时间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全面提升不动产登记质量,优化全省营商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切实解决不动产登记耗时长、办理难问题,努力构建便捷高效、便民利民、互联互通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体系。

2019年底前,流程精简优化到位,不动产登记数据和相关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地级城市不动产登记需要使用有关部门信息的通过共享获取,全省所有州、市、县、区一般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分别压缩至7个、3个工作日以内。

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州、市、县、区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数据完善,系统标准规范统一、数据集中存储、信息互通共享,一般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时间力争分别压缩至5个、2个工作日以内。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系统。

依托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管理平台,完成系统开发上线,昆明市、曲靖市、保山市、普洱市及玉溪市红塔区等地区先行试点应用,到2020年底前实现全省全覆盖。(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政务服务设施,全面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按照“一门、一窗、一次”便捷办理模式的要求,加快补齐政务服务设施短板,满足有关部门、事项等进驻需要。2019年7月底前,各州、市、县、区按照“两集中、两到位”原则,将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缴税等事项的办理窗口,统一组织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实现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相关工作与不动产登记工作无缝衔接。8月底前,在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实现由“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办理事项、一次性收取材料、一次性录入、各部门并行办理。12月底前,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集成办理业务流程,实现信息化技术支撑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税费收缴电子化的相关要求,主动接入财政和税务部门的税费电子化收缴体系,向办事群众提供便捷、多样的缴费方式。(牵头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政务管理局)

(三)推动信息集成,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打破政务数据藩篱,尽快对业务数据库进行结构化、标准化改造,统一向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及时提供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信息数据,2019年底前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数据互通共享。应当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主要信息数据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银保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等信息,法院的司法判决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等。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进一步加大“预告登记”工作力度,切实防范交易风险。(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登记办理环节。

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26张登记流程图为基础,科学合理制定办事指南和办理标准,明确服务窗口事项公示、办事流程、示范文本、表格下载、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做到清晰完备、规范统一、方便群众。进一步优化简化办理流程,将不动产登记登薄和制证环节、缴费和领证环节合并,提高登记效率,压缩办理时限。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将登记服务场所延伸至银行网点,申请人可以在银行现场签订抵押合同的同时提交抵押登记申请材料,避免一件事跑多处,实现“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精简申请材料。

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其他申请材料。部门能够自己提取的、能够通过部门之间共享获取和核验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由登记机构直接提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推行告知承诺制,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中,逐步推广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对非因权利人原因发生的不动产坐落、地址变化,需要变更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牵头负责解决。(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加快存量数据整合,完成数据整合落宗。

各地要加快存量数据整合与质量提升,2019年底前实现所有州、市、县、区城镇存量现势登记数据成果的更新完善与补充汇交全覆盖。城镇范围内数据整合成果要全部实现“房屋关联楼幢、楼幢关联宗地”,房屋、宗地信息齐全,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对信息不全、测绘成果(含宗地图、房产分户图等)缺失等原因造成难以落宗的,各县(市、区)要落实经费,组织完成外业测绘和权籍调查工作,不得简单以“虚拟落宗”处置。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自首次登记到现势登记以来的历史登记数据清理整合工作,建立健全“全生命周期”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力争2020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实现城镇存量历史登记数据整合汇交。(牵头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全面组织开展分散登记时期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查和处理工作,2019年底前因地制宜出台解决本地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办法,有效推进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牵头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保障人员力量、工作经费、不动产登记场所,加强业务培训,做好宣传引导,有序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的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问题,适时进行专项检查,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的地方及时督促整改。(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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